海东市乐都区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办理了石英岩矿开采许可证,批准矿业权面积为0.0321平方公里。
2018年至2021年,某矿业公司在开采过程中未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实施开采,致使当地山形地貌改变、大量植被毁坏,形成不稳定斜坡,产生地质灾害隐患,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
2020年8月26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某矿业公司停业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但是某矿业公司未按方案如期开展。此后,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委托第三方制定某矿业公司所属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进行价格评审并招标,中标单位开展治理恢复并通过四级验收,治理恢复费用共337万余元,某矿业公司已缴纳100万元,剩余237万余元一直未缴纳。
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矿业公司及其负责人刘某某、董某某非法采矿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2022年3月14日,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向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矿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费用237万余元。3月24日,乐都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某矿业公司同意承担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费用,并于当天全部交清。刑事部分因治理恢复费用全部交清而调整了量刑建议,提出了从宽处理意见。
4月11日,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矿业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30万元;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董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办检察官表示,企业合法合规开采矿山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要素。某矿山企业在开采时未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制度,采用爆破方式开采,形成不稳定斜坡,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同时,其无序开采、越界开采的行为致使当地山形地貌改变、大量植被毁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违反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矿山企业和负责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安全隐患消除的义务。经督促矿山企业仍不整治的,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矿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