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光迅)和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仕佳)均为我国光通信领域知名企业。
2017年9月中旬,武汉光迅安排周某接替拟休产假的胡某工作,参与其“两种工业级AAWG补偿方案”设计工作,主要负责方案中“波长的补偿”实验验证。同年9月12日,胡某向周某发送了主题为“近期工作”的邮件,邮件附件中包括名称为《AAWG-CIENA4X二次补偿结构设计》的PDF文件。同年11月17日,周某离职去往河南仕佳工作。
2018年5月7日,河南仕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宽温高稳定性温度自适应平坦化补偿装置”的发明专利,记载发明人为:周某、张某、安某、钟某、吴某。
武汉光迅认为,周某作为第一发明人的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质是周某在武汉光迅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本公司,遂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仕佳及周某等第三人则辩称,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系在河南仕佳原有技术上,由参与研究的发明人进一步研发形成的,不属于周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河南仕佳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中并未体现涉案专利申请的实质性特点,无法证明被告及众第三人对涉案发明专利申请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关于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合议庭比对武汉光迅研发的“两种工业级AAWG补偿方案”及涉案发明专利申请,认为两者高度关联。
同时,结合武汉光迅安排周某参与“两种工业级AAWG补偿方案”研发工作并接触到相关技术文件,及周某从武汉光迅离职不到一年等事实,合议庭认为涉案专利申请属于周某履行原告分配的工作任务,且利用原告技术资料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最终支持武汉光迅诉讼请求,判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武汉光迅。
据悉,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