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网络主播胡某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胡某在供应链管理公司开设的互联网账户上“直播带货”,劳务报酬由出场费+直播出货金额结算提成组成,按月计付。签约后,胡某每天自行上网直播销售供应链管理公司产品,时间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执行,货品价格由公司确定。胡某直播使用的工作室及工具均由公司提供。
2020年6月,胡某突然提出不再为该公司“直播带货”。次月,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胡某请求。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招聘胡某在网上为其销售产品,为胡某提供劳动工具、工作场所,胡某在公司安排时间里工作,服从公司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胡某销售工作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供应链管理公司未就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胡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目前,网络购物在我国已成主流,一批“网红”主播应运而生,带货产品也从单一走向多元。本案中,供应链管理公司为拓宽销售渠道,雇佣“网红”在淘宝平台“直播带货”,就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平台媒介和网络主播人气开展电子商务的创新实践。需要注意的是,“直播带货”虽加入网络、电商等元素,但不同于生产要素重构式的平台经营,并未影响到劳动用工实质的法律辨析,传统劳动关系法律特征识别并未受到冲击,本案双方劳动关系认定即是很好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