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初次到雪场滑雪,却信心十足地上了高级赛道。由于高级赛道坡度大,滑行速度快,而王先生技能生疏,在一个拐弯处撞上了前方的赵先生,两人都不同程度上受伤。
后因两人协商无果,赵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王先生则表示,自己也受伤了,赵先生也要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认为,滑雪是一项风险系数较高的运动,需要进行专业学习培训。如果自身并不掌握滑雪技术贸然参加滑雪,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那么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滑雪场上,通常情况下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后方的滑雪者应该保持距离、注意避让。王先生因滑行中超越其他滑行者时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赵先生并造成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先生作为无责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表示,“自甘风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一个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会引发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后果,若损害发生,则自担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在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条款首次作为免责事由出现,让被侵权人不再“受伤就有理”、让侵权人不再“有理说不清”,只要侵权人遵守相关文体活动的规则,尽到一定注意义务,对被侵权人所受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需要再为被侵权人所受损害买单。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条文中不难看出,“自甘风险”条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即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主观上具有明知性和自愿性;主体上具有适格性;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具备上面这些构成要件的,才能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否则若无限制扩大“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将使自甘风险变成自认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