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的父母离婚,双方协议小杨由父亲杨某抚养,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承诺小杨可以跟随其共同生活在房屋内。自此,小杨就一直跟随杨某共同生活。
杨某再婚后,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小杨的继母为房屋共有权人,杨某与继母各占50%的份额。此后,继母不再让小杨住在房子里。无奈之下,小杨将杨某和继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小杨的继母认为,小杨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没有设置任何用益物权,小杨主张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小杨父母离婚分割房屋时未为小杨设立相应权利,父亲单方承诺小杨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父亲作为小杨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小杨父亲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小杨与现房屋所有权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因此,小杨依据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父亲单方书写的承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不成立。最终,法院驳回小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因此,居住权既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也可通过遗嘱设立。
居住权在民法典中的设立,将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效分离,能减少因遗产继承和住房需求问题带来的纠纷和诉讼。居住权的消灭可以直至居住权人死亡为止,突破租赁期限二十年的限制,有利于确保居住权人的长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