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唐山市迁西县金厂峪镇榆木岭村在榆木岭长城点段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长城登山步道,对榆木岭长城历史风貌和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且给长城墙体造成损毁的潜在风险。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榆木岭村委会获批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系财政补贴性质,拟开发长城旅游项目。2019年5月底,榆木岭村委会与迁西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总价211万元的施工合同,在榆木岭长城内侧原土路的基础上修建登山步道。
但是,该工程未按规定向迁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履行报批程序。2019年8月13日,迁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榆木岭村委会、迁西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停止施工建设行为,于2019年9月13日前将榆木岭长城恢复原貌。截至2019年12月30日,该违建仍未拆除,相关职能部门也未采取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
2020年1月2日,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金厂峪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榆木岭长城的监管职责,及时拆除该登山步道,依法加强长城保护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2020年1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整改工作被迫中断。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整改落实情况,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再次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召开磋商会议,督促问题整改落实。2020年9月25日,该登山步道全部拆除完毕,并通过了迁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场检查和专家组验收。
该案办案检察官表示,长城具有重要的旅游开发价值,但是长城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违法开发利用长城旅游资源的行为,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向具有长城保护监管职责的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进督促整改落实。检察机关积极搭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平台,通过圆桌会议、磋商等形式开展释法说理,达成思想共识,促使有关部门消除疑惑、主动纠错、依法履职,推动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落实,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