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7日18时许,萧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沿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大街与城台大街交会路口时撞到行人。经鉴定,萧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44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萧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案件审查中,萧某某对其酒后驾驶车辆并撞上行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萧某某释明,其所驾驶的是摩托车,而非电动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的规定。且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并发生事故,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后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萧某某拘役5个月15天,并处罚金5500元。审判阶段,被撞行人放弃赔偿要求,予以书面谅解,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经办检察官介绍,危险驾驶案件中的机动车不能狭义理解为汽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一般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等。检察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因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