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0日10时许,华某某(青海省果洛州某县某乡正科级干部)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前往果洛州甘德县民族小学,车辆逆向行驶至国家电网公司交叉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2.3mg/100mL。
果洛州甘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华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随后,华某某反悔,以其行为系紧急避险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其所提供证据虚假,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华某某无正当理由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一审判决基于其认罪认罚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已经丧失,适用认罪认罚的从轻判罚明显不当,遂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华某某役拘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因华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将华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移送纪委监委,2021年11月,华某某被开除公职。
经办检察官介绍,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其他正当理由提出上诉,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将造成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正确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引导被告人自觉尊重认罪认罚的具结和承诺,从根本上减少诉累,促进社会和谐,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
同时,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还应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检察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案件时,在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及时将行为人违法犯罪情况通报纪委监委和其所在单位,对于其他职业人员或者有特殊身份的也应通报相关单位,严肃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