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李某借款150万元,并出具一张187.5万元的借条,张某实际获得借款136.5万元。乙银行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
截至2007年9月,张某共计向李某还款120万元,其中部分款项根据李某口头指示还款至李某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2007年11月,李某起诉甲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87.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李某否认口头指示还款。由于甲公司欠缺还款证据,一审法院在扣除李某认可甲公司归还的20万元后,判令甲公司偿还李某167.5万元及利息,乙银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乙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执行法院从乙银行账户扣划1163859.5元给李某。
后因另案受害人报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纠集多人,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为依托,长期采取上述方式从事诈骗行为。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李某以其经营的公司为依托从事高利放贷业务,通过虚增贷款金额、指定借款人向其控制的他人账户还款从而隐匿还款事实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实施“套路贷”,并采取暴力方式催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遂依法判处李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李某起诉甲公司的民事案件被再审撤销。
法官庭后表示,“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且往往与黑恶势力犯罪交织在一起,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应当始终保持对“套路贷”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犯罪分子,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