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和其他异性往来”“为什么有男的给你发信息和打电话”……在与唐某结婚后,刘某经常质问妻子唐某,还会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她。不仅如此,刘某对唐某长期的恶语相加以及让她下跪自扇耳光等折磨行为,导致唐某右耳耳膜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
在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刘某向唐某赔偿10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项请求权专属于离婚双方中的无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例如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消极财产的增加,例如因遭受家暴对外产生负债等。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过错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除非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仍可在离婚后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民法典和反家暴法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官呼吁,要对家暴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