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至9月,张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网络群聊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其虚构的虚拟货币项目,向3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3139052元。截至案发,造成当事人损失1393899元
贺某是张某的妻子,2019年9月,其明知丈夫在无固定职业、无稳定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实施集资返利,仍提供自己的多个账户用于接收张某转来的集资款合计305620元,并将上述集资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贺某在明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将上述钱款转移,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集资诈骗一案中,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经审查,发现贺某行为涉嫌洗钱犯罪。经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后,2021年6月,贺某被以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于同年8月25日移送起诉。
贺某到案后,辩称对张某集资诈骗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钱犯罪主观故意。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包括张某夫妇家庭收入方面的证据、扣押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及集资参与人证言等。基于此,贺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于2021年8月30日以洗钱罪对贺某提起公诉。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贺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该案主办检察官表示,非法集资犯罪人员的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等是洗钱犯罪的高发人群,虽未参与实施上游犯罪,但是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犯罪所得,以投资、理财等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洗钱罪中的洗钱行为,包括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全部或部分行为。虽未实现“洗白”的结果,但实施了转移、混同资金等洗钱过程中的部分具体行为的,也属于刑法规定的洗钱行为。对于接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的使用、消费行为,大额、保值、奢侈品类的财物形态转换,可以认定为洗钱行为。未改变财物形态、存放场所的单纯保管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