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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生活近三十年 继子有责赡养继母

    2024-03-13 10:00:00
  • 李某华是阙某杭的继母。李某华与前夫育有两女,阙某杭的父亲阙某灿与前妻育有阙某岩、阙某伟、阙某杭等三子二女。1990年5月,李某华与阙某灿再婚,当时包括未满14周岁的阙某杭在内的3名子女与李某华、阙某灿共同生活。2017年11月,阙某灿去世,李某华和阙某杭经常产生矛盾,并不断吵架升级。

    李某华认为,丈夫刚离世,继子就拒绝赡养自己,完全没有念及将近30年的母子之情,遂将阙某杭诉至永定法院,要求阙某杭给付其分内应付的赡养费,对其他四名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暂不提出诉求。

    阙某杭辩称,继母李某华名下拥有近百万财产,且每月有固定生活来源,生活并不困难,自己无须支付李某华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与阙某灿再婚共同生活时,阙某杭当时未满14周岁,随父亲与李某华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继母与继子女关系,阙某杭应对李某华承担赡养义务。阙某杭以李某华拥有百万财产,须不存在生活困难和没有生活来源为由主张李某华无须他人赡养,因阙某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华的经济来源足以保障其生活,故其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结合考量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以及李某华已有的固定收入情况和对李某华应承担赡养义务人数,判决阙某杭每月支付李某华240元赡养费。

    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三是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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