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茂与妻子苏某玉育三子一女,平日里只有两夫妻相依生活。由于李某茂夫妇年老体弱,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特别是李某茂疾病缠身,2017年至今曾3次送医院抢救治疗,花去不少医药费。
李某茂表示,平日里除了次子李某星,其他子女均有履行赡养义务。李某茂住院期间的费用,在经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司法所调解后,李某星向父亲李某茂支付5000元。除此之外,李某星从未向李某茂支付过任何费用,未尽赡养义务。
李某茂考虑到后续还需要医疗费用支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星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和1500元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茂现已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又疾病缠身,作为儿子的李某星应关心、照顾好老人,让其享受天伦之乐,安度晚年生活。因李某茂生育三子一女,其生活费应当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李某茂在起诉之后发生的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由李某茂的四名子女共同负担,李某星应负担四分之一。
此外,李某茂在庭审中自述李某星已经支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现其主张李某星支付起诉之前的医疗费1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星每月向李某茂支付赡养费340元,并承担起诉后李某茂医疗费的四分之一。
法官表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