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森和卢某连夫妇辛勤劳作几十年,把五个儿子和一个养女抚养成人。现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两位老人也已年迈,正是需要子女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时候。然而,由于六个子女家境不同、孝心各异,导致近几年来李某森夫妇的晚年生活出现了困难。
为了让子女们更公平合理地尽到赡养义务,李某森夫妇将五子一女诉至永定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其他如住院治病等费用则协商分摊另付。
法院查明,李某森夫妇身患疾病,平时需要支出不少医药费。几年前,三儿子李某松与父母吵架后,就再未向父母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其余四子一女也没有按月向李某森夫妇支付生活费,只是偶尔给二、三十元零花钱,过年的时候再给一些压岁钱。李某森夫妇只能靠低保以及两人每月100元的养老保险金度日。如今,李某森夫妇和四子李某洪住在一起,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十多年。
庭审中,大儿子李某金表示,自己愿意出每月200元的赡养费,但前提是要把父母送到养老院生活。否则自己将按农村的最低保障支付赡养费。三儿子李某松则表示,父母在分家的时候不公平,自己分到的家产远远少于其他兄弟,而分到更多家产的其他兄弟也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只有重新分配家产,他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森夫妇已70多岁且体弱多病,除养老保险金外无其他固定经济来源,六个子女如果不能每月支付生活费,无法确保二老的生活需要。六个子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生活能力和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对法定赡养义务作出实际的履行,具有一定的赡养能力。李某森夫妇与其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成立,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李某松抗辩其支付赡养费的前提是重新分配家产,违反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六个子女分担赡养费的实际情况,判决李某森夫妇的六个子女每月分别给付赡养费160元。
法官表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无论是否与被赡养人居住在一起,都应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此外,赡养老人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自主分配权,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一些子女以财产分配不公,父母偏心等为由,借此不赡养父母的行为是有违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