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喝完酒的程某驾车上路,行驶至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为骗取保险理赔金,程某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两人商议后,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程某随后收到保险理赔款13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宋某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且其并非偶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结合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机动车保险诈骗高发的原因之一是犯罪的直接成本低。事故发生后,一般只需向保险公司申报材料即可进行理赔,无任何经济支出,且机动车在购买商业险后,无论出不出险、出几次险,不仅当年的保险费用不会变化,下一年度保费上涨幅度相比于骗取保险的金额也有限。此外,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投保方面追求业务量而放松对车辆状况的核查,注重“快速理赔”“在线理赔”而简化理赔程序,忽略风险管理,使得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索赔方提供的材料也未进行细致审查,过分依赖汽修厂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这些原因都为保险诈骗提供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