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很多人有权力的时候不懂得如何运用,也不了解他们的权力其实是有时间效力的。等到诉讼时效都过去了,律师也是有心无力了。
基本案情
有一位工伤的当事人,两年前受伤的时候在医院遇到了我们的普法工作组,顾问律师告诉过他,单位申报工伤是一个月的时间,个人申报工伤是一年的时间。
一旦超过一个月,单位就不能再申报工伤,只能由个人申报;一旦超过一年,个人也无法申报工伤了。
如果他发现一个月之内单位没有给他处理工伤,那么最好自己带材料去社保局做一个工伤备案登记……
在律师顾问普法期间普法工作组的同事多次提醒他,一定要对自己的事情上心点,不要觉得有单位处理就什么事情都不管。毕竟他的伤情挺重,除了医疗费还有巨额的后期护理费。
但是这位当事人觉得单位是他供职很多年的单位,虽然没有交过社保,但是和同事关系一直很好。而且受伤后所有的医疗费都是单位在缴纳,之后单位也很配合地说:“你放心,后面的事情交给我们处理!”
于是当事人放心治病,将普法工作组律师的话当做耳旁风,甚至觉得多次提醒他的律师是耸人听闻。
两年过去了,他终于结束了一段治疗期,打算询问单位怎么处理他工伤的事情。
才发现,单位除了给他垫付医疗费,从来就没有给他处理过任何关于工伤的事情。
现在两年过去了……他的工伤再也认定不了了。
而他在发生工伤后就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没拿到工伤赔偿,身上还有终身伤残需要长期护理……
这才想到前两年律所的普法工作组给他的忠告,翻出那个普法宣传册打电话律师问,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帮他要到工伤赔偿金。
律师:……
律师能怎么办啊?
前期都提醒过了啊!
律师办案子也是要遵循法律的!
总不能直接篡改法律吧!
工伤保护
最后,律师重复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不能及时收集材料进行工伤认定的,也要先收集部分材料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备案,才能够延长申请时限。
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律规定,是为了帮助更多受伤职工能够在受伤后得到治疗和赔偿,如果错过了法律规定的申报时间,不但律师无能为力,就连社保局那边也无能为力。
法律给了我们权力,那么我们就该对自己的事情多多关注。如果我们自己都不在乎自己的工伤怎么得到理赔,那么单位为什么一定要给你申报工伤,并赔偿工伤伤残补偿金呢?
一旦错过工伤申报时间,除了怨天尤人又能做什么自力救济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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