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认为,有了全险之后,出了交通事端,事端处理就交给保险公司来负责,自己啥也不用管了,其实现实并非如此。
“例如有些车主事搞不明白,我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交通事端,我是首要职责,我投保了100万全险。对方是个运货的货车,车损加上伤者的医疗费20万元不到,为啥他把我起诉了,我还要赔给他好几万元。要是这样,我还投保全险干啥?”一位车主的问询看似很有道理,但也反映了一个现实,交通事端首要职责方,投了全险之后,还要承当一定的补偿职责,这是契合法律规则的。
一般来说,出现交通事端,会出现车损和人损两种危害。
关于车损,《最高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五条规则:因路途交通事端形成下列财产丢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开销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丢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许无法修正,为购买交通事端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适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合理停运丢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持续使用,所发生的一般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这四项费用中,第一二项,是保险可以承当的,而第三第四项,则需要交通事端的首要职责方承当。
关于人损,《侵权职责法》第十六条规则 危害别人形成人身危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医治和恢复开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形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残疾生活辅佐具费用和残疾补偿金。形成逝世的,还应当补偿丧葬费和逝世补偿金。这些费用保险是否承当,要看机动车投保时,签订的保险合同,如保险合同中载明,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合同中没有载明,需要交通事端的首要职责方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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