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我国的传统思想影响,很多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如同泼出去的水,女儿出嫁以后赡养父母的责任应当由儿子承担。这种观点其实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包括儿子和女儿,无论女儿是否出嫁,都有赡养父母的责任。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具有强制性,不会因为女儿出嫁而改变。而继承问题亦是如此,嫁出去的女儿同样享有继承的权利,不会因为女儿出嫁而不能继承父母所留下的遗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赡养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子女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却要参与分割遗产,这样的事情也屡见不鲜。那么根据法律,到底会如何去解决这样的事情呢?
老人在世的时候,因为赡养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总是口头上表示将家中房屋留给某些具体的人,但并却未留有遗嘱。在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口头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老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但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同样“均等分配遗产,相较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来说确有不公。”
在我们国家,多劳多得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这个道理在遗产继承上也同样适用。
在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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