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一辆豪车在某加油站加注450元98#号汽油,在行驶的过程中车辆出现了动力不足、发动机爆震、车辆仪表故障灯频繁亮起等问题。
案情简要
张某驾驶一辆豪车在某加油站加注450元98#号汽油,在行驶的过程中车辆出现了动力不足、发动机爆震、车辆仪表故障灯频繁亮起等问题,后经4S点检查,发现是由于油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车辆故障,张某将车内油品抽出交由油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后发现确系油品质量不合格,张某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后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责令加油站除赔偿张某的修车费用之外,另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万元,同时对加油站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5万余元。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内容包括:1、通过调取加油站的卸油视频发现,该加油站在卸油时有将92#汽油卸入98#号汽油罐的现象;2、通过对加油站油品的盘底以及油品销售台账发现,该站92#汽油的损耗量与98#汽油的溢余量基本吻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站98#汽油进行检测发现油品质量不合格。基于以上3点事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加油站处于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5万余元。
法律链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小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
《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小条: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防控
1、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在经营过程中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2、油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油品出入库检验制度,切实把好油品质量关。
3、加强加油站的卸油管理,严防加油站在卸油时发生混油事故。
4、加油站要做好平日油品的自检工作,确保油品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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