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双方进行私聊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工伤私聊一般都由两方面造成:
一、工伤私聊的原因分析
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因为如果到劳动保障部门去依法办理,就必定涉及追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另一方面是工伤职工法律意识薄弱,对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并不了解,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有的在困难时出于无奈,或者贪一时之利,陷人对方的圈套。
二、工伤私聊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工伤私聊发生在不同的时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大致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既不向主管部门上报,又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私聊协议是无效的。
2.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通常这种情况下的私聊协议是有效的,《劳动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
3.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
工伤
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所以,对于工伤“私聊”的协议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那就不需要再赔偿相关损失;否则就应当对照工伤伤残的待遇标准给予补差。所谓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工伤赔偿一次性协议签订时,如劳动者的伤情尚未稳定,未进行工伤认定,更未做伤残鉴定的,是否构成伤残还处于无法预知的状况,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同样无法确定,自然难以预见劳动者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同时在该情形下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和主动的位置,而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和被动的位置,此时所订的协议,对受损害的一方很可能会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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