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向甲公司的一分公司(简称一分公司)出售货物一批,但一分公司拒不支付货款,小王拟以甲公司及其一分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货款,现小王对甲公司与其一分公司就货款清偿承担何种责任无法确定。
观点一:甲公司与其一分公司对货款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主张承担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在于:民事活动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公司与其分公司之间并非平等主体,这种不平等性在于是否具有法人人格、是否具有独立财产和民事责任能力,故主张连带责任存在主体平等性问题。
观点二:甲公司与其一分公司对货款清偿承担补充责任。主张承担补充责任在主体上存在的问题与主张连带责任相同,因为公司与其分公司之间并非独立的责任主体,故不存在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公司补充清偿之说,因为分公司的财产就是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在分公司营业场所内或交由分公司经营的财产。不仅如此,如果法院判决先由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再由公司清偿,则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将会带来较大困扰。因为大多数分公司与公司的财产高度混同,故在无法区分财产系公司或分公司归属之前,将无法执行,因为一旦先执行了属于公司的财产,则违反了法院的生效判决,故主张补充责任既存在主体平等性问题,也将产生实际执行的难题。
债务
观点三:甲公司与其一分公司对货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之所以主张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因在于,一分公司既是合同主体,也是诉讼中的被告,法院判决作为合同主体的被告承担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时,法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也有直接法律依据。综上,案例中甲公司与其一分公司对货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类型,不但影响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也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效率,需要仔细分析、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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