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没有人可以超然于法律之上。但是,人大代表作为我国立法机关的代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是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公安机关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有以下4种约束条件:
1、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采取强制措施前,应该书面报请其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2、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现行犯进行拘留时,应该立即向其所属的人大报告;
拘留
3、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未提前请求许可,采取措施时才发现是县以上人大代表,应该暂缓执行并报告;
4、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执行后发现是县以上人大代表的,应该立即解除并报告有关决定或批准机关、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是对立法机构人员的特殊保护,以免由于刑事侦查机关出于各种目的干扰立法。但县以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保护力度就降低很多,主要就是对所在机关的通报义务。除了对现行犯拘留需要立即报告之外,事前许可、事中暂缓、事后立即解除,都体现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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