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甲公司职工。2021年8月27日18时,张三在上班中间休息就餐时感觉胸部疼痛并告知当班同事,晚22时30分,再次发生胸部疼痛,再次告知当班同事,并给公司领导打电话要求派人替换。
后单位同事李四当晚22时40分替换张三上班,张三即回单位宿舍休息,28日凌晨3时许张三再次发生胸部疼痛,紧急向宿舍同事发出求救,同事为其找药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当同事及120救护车赶到后,确认张三已经死亡,经医院诊断为心脏猝死。后张三家属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认定: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三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张三在上班时向工友说自己不舒服,并不能证明其当时就已经发病,根据医院的出诊记录和急救出诊医生的调查笔录,证明死者是在凌晨3时左右发病。张三下班后在宿舍突发心脏病死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关于此案,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正确吗?
答案是否定的,后张三的家属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当地法院,经法院审查支持了张三家属要求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请。
关键的48小时如何认定成为了认定的核心。这个标准需溯源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就本案的情况来看,张三在上班时间先后两次因身体不适,并最终不能坚持上班,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后在宿舍死亡,医院及医生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张三在死亡前虽未经过医学诊疗和救治,但其作为没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一般人,对其自身身体状况和病程发展无法作出准确预判亦属合理;其死亡的单位职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张三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本案中张三的家属可以主张哪些费用呢?
(一)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遗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7412元×20=948240元(全国统一标准)
(二)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陕西省现行标准为:45498元
(三)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因工死亡的职工
并且由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领取的基本生活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意: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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