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近日,安徽蚌埠发生这样一件事:高女士自2015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2016年王先生与高女士相识恋爱,2018年办理结婚登记。不久前,王先生以高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高女士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仅能证明高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流产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高女士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家理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律师对此做出分析:
首先,抑郁症患者的婚姻并不会无效,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相关条件,而抑郁症并不构成婚姻无效,对于抑郁症患者是属于心理疾病,如果需要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议离婚,或者起诉到法院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要向撤销婚姻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
2、一方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情况;
3、另一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主张。
此外,如果要起诉离婚,那么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感情破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中充满了变数,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在选择伴侣以后都能对这份婚姻始终如一,永远坚定。每个人考虑问题的标准不同,对于婚姻的考虑也会掺杂各种因素,旁人无法评判什么是好的婚姻,什么是对的选择,但对于自己的婚姻和感情,要好好经营。当自身权益在婚姻中受到侵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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